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居民納稅人填報。
二、填報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持有收益、處置收益,以及上述業務會計核算與稅收的差異調整情況,據以填報附表三《納稅調整表》相關項目。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納稅人應按被投資方逐項填報,同時填列以前年度結轉投資損失本年度彌補情況。
1.第2列“期初投資額”:填報年初此項投資余額。
2.第3列“本年度增(減)投資額”:填報本年度內此項投資額增減變化。
3.第4列“初始投資成本”:填報納稅人取得該長期股權投資支付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及支付的相關稅費。
4.第5列“權益法核算對初始投資成本調整產生的收益”:填報納稅人在權益法核算下,初始投資成本小于取得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辯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兩者之間的差額計入取得投資當期的營業外收入的金額。此列合計數填入調整表中的第6行第4列。
3.第6列“會計核算投資收益”:填報納稅人在持有長期股權投資期間會計上核算的投資收益。
4.第7列“會計投資損益”: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準則計算的投資損益,不包括投資轉讓所得。
5.第8、9列“稅收確認的股息紅利”:填報納稅人在本年度取得的稅收確認的股息紅利,對于符合免稅條件的填入第8列“免稅收入”,否則填入第9列“全額征收收入”。
6.第11列“投資轉讓凈收入”:填報納稅人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時,轉讓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后的金額。
7.第12列“投資轉讓的會計成本”:填報納稅人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時,會計核算的投資轉讓成本。
8.第13列“投資轉讓的稅收成本”: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定計算的投資轉讓成本。
9.第14列“會計上確認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填報納稅人按會計核算確認的長期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所得以正數反映,損失以負數反映。
10.第15列“按稅法計算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如為正數,為本期發生的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如為負數,為本期發生的股權投資轉讓損失。納稅人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在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按規定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
四、投資損失補充資料填報說明
本部分主要反映投資轉讓損失歷年彌補情況。如“按稅收計算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與“稅收確認的股息紅利”合計數大于零,可彌補以前年度投資損失。
1.“年度”:分別填報本年度前5年自然年度。
2.“當年度結轉金額”:當年投資轉讓損失需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金額。
3.“已彌補金額”:已經用歷年投資收益彌補的金額。
4.“本年度彌補金額”:本年投資所得(損失)合計數為正數時,可按順序彌補以前年度投資損失。
5.“以前年度結轉在本年度稅前扣除的股權投資轉讓損失”:填報本年度彌補金額合計數+第一年結填入附三表中“投資轉讓所得、處置所得”調減項目中。
五、表間關系
第5列“合計”行=附表三第6行第4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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